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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
2017-07-13 20:08   发改地区[2012]2915号 审核人: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
发展规划的通知


发改地区[2012]2915号

 

广东省人民政府,国务院有关部委、直属机构:
  《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已经国务院批准。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》(国函〔2012〕128号)精神,现将《规划》印发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 一、广州南沙新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端,区位条件优越,生态环境良好,产业基础坚实,发展潜力巨大,辐射带动范围广阔,具有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的独特优势。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对《规划》的批复精神,抓住当前国家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、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有利时机,积极推动粤港澳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管理服务等各领域广泛、深入合作,推进体制机制创新,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,努力把南沙新区建设成为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的国家级新区。
  二、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切实做好《规划》实施的组织工作,落实《规划》提出的各项任务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分工,落实工作责任。要积极创造条件,下放审批权限,简化审批程序,出台配套支持政策,推动建立促进粤港澳全面合作的体制机制。要将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,为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。
  三、广州市人民政府是南沙新区建设的主体,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成立专职机构。要坚持高起点规划、高标准建设、高水平管理,创新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模式,整体规划,分步实施,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,推动南沙新区科学开发、从容建设。要推动与港澳规则对接,加快形成国际化营商环境,构筑国家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的战略发展平台,促进大珠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。要按照《规划》确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重点,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。
  四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,进一步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支持和指导。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,我委将牵头组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广东省、广州市等各方参加的协调机制,帮助解决《规划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在相关政策实施、项目安排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,为促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;同时,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《规划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、进展评估和督促检查,加强《规划》实施中的调查研究,适时调整《规划》内容和实施步骤,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届时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。




   附件:《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》

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2年9月12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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