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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部省际联席会议制度
2017-07-03 15:56   审核人:

为加强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、协调和服务,增进部省之间的协调配合,经国务院同意,建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部省际联席会议(以下简称联席会议)制度。
  一、主要职责
  (一)在国务院领导下,研究拟订促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,向国务院提出建议。
  (二)协调解决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在政策实施、项目安排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。
  (三)加强部门之间、部省之间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的信息沟通和协调,对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》实施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评估,督促检查建设发展各项工作,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。
  (四)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  二、成员单位
 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土资源部、环境保护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商务部、文化部、人民银行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、林业局、旅游局、法制办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、能源局、海洋局、铁路局、民航局、总参谋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。
 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,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,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,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。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,由所在单位提出,联席会议确定。
 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,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。
  三、工作规则
  (一)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,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,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。可根据工作需要,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会议。
  (二)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,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。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。
  四、工作要求
  (一)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,主动研究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有关问题,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,扎实开展工作。
  (二)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、互通信息,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,形成反应灵敏、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。
  (三)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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